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 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部分公民不遵守政府发布的各类防控措施, 造成病毒传播危险,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危害公共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 应当无条件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交通、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市容环境等方面的决定、命令, 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 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 如漏报、瞒报、慌报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 或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防控措施, 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 过失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 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和春节后返回本市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 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所有重点人员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严禁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 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告。